i. 未满 18 岁;并且 ii. 在根据《华盛顿州修订法典》第 13.34 节进行抚养程序期间处于 DCYF 的安置中,直至程序驳回;并且 iii. 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:a. 经历过五 (5) 次或以上安置,不包括试行回家、家庭抚养和临时安置。临时安置指以下任何一种:与父母过夜、住院、暂托托管、青年营、离家出走或拘留。临时安置不包括酒店住宿、办公室住宿或夜间寄养安置。但如果个人在过去十二 (12) 个月或更长时间内一直处于同一安置中,则不应根据本节将其算作有五 (5) 次或以上安置,除非该安置属于合格住院治疗计划 (QRTP);或 b. 已被转介或处于州外集体护理安置中,或 c。过去六 (6) 个月内在酒店或办公室住过;或 d. 正在等待儿童长期住院计划 (CLIP) 床位。